为进一步加强综合活动中心大院停车场使用管理,确保机动车辆出入、停放有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停车场区域范围指综合活动中心地面及地下停车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鄞州区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停车场日常运行,区机关事务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停车场使用根据车辆所有人属性不同,实行分类使用和管理。
活动中心地下停车场为机关内部停车场,车辆凭通行证驶入,采用车牌自动识别系统管理,仅限于大院内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及工作人员私家车集中停放。
地面停车场部分车位用于外来办事人员车辆,包括区总工会的服务大厅、区老年大学及区青少年宫学员及家长车辆的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鄞州区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驻保安人员进行现场交通指挥和管理。
第三条 出入活动中心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持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的车辆通行证方可通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仅为地面通行、临时停放,不得过夜。对停车超过12小时不离开或长期占用车位影响停车秩序的,管理单位联系车辆所有人要求驶离,无法联系或拒绝驶离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将该车辆拖离停车场,所产生的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并有权拒绝停车。
第四条 驶入车辆必须接受门卫及停车场门禁系统的检查,服从现场保安人员的交通疏导和管理。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停车场内行驶路线、临时或永久性交通标志文明行车,不得逆向行驶,并按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严禁在非停车区域内停车。
第五条 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严格消防安全规定,车辆驾驶人员严禁携带或存入易燃易爆、危险或非法物品进入停车场内,停车场内严禁加油、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六条 车辆驶入停车场应限速慢行,严禁在场内通道上抢行或快速行驶,严禁开启车辆警报器或鸣喇叭。
第七条 驾驶人员应在离开车前,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对贵重物品、重要资料等应随身携带,严禁放于车内,以防失窃。
第八条 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严禁在停车场内学车、修车、洗车等活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停车场滞留逗玩。
第九条 爱护公共财物,保证绿化及设备设施正常安全运行,驾驶人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因失误或其他不当操作造成公物或设备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第十条 停车场车位仅限停车用途,不得另作它用。如因工程维护或环境清洁,需临时改变停车位置,车主应予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涉。若遇重要活动或重大紧急状况,需对停车场实行特殊临时交通管制时,车主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停车场为机关内部停车场,仅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及外来办事人员免费开放,临时停车。如不服从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驶离并拒绝其再次停车;对恶意扰乱办公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鄞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鄞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